医院未及时转院 耽误抢救时机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医生诊断石某为感冒。根据医生的处方,石某在门诊部服药、打吊针后回家。但其回家后症状没有好转,反而更加难受,站立不稳。于是当晚,在三名朋友的陪伴下,石某又回到这家门诊部急诊。还是同一医生接诊后,诊断石某为缺钾。随后开出一盒氯化钾注射液,嘱石某每4小时服一支。石某在当晚7时30分服一支,11时30分左右服了第二支,随后睡下。1月30日上午,家人发现石某已经死亡。
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乐里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在医治石某的过程中,没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将石某转到上一级医院诊疗,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诊疗规范,耽误了抢救时机。所以,虽然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石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乐里镇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上诉人7.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