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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