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国务院1999年、2004年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这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国家制定这样一个政策,反复下发禁止性的文件,正是为了民生,是通盘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作出的,是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为了保住为数不多的耕地,为了能够给后代留下持续发展的空间而做出的。归纳起来,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现在就允许、放开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将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刚刚建立,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还不健全,加上前几年“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如果再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将又有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2.是保护耕地的需要。我国现有耕地仅为18.3亿亩,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保有量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现在乡(镇)村干部对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搞房地产的积极性很高,如不加以严格控制,将会又有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所以,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末又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