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哪些情況下可以收回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法律,对于一户多宅的、超占面积的、全家户口迁出并搬迁的以及空闲不用的,都属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