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法占地建住宅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娶她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可见,农村村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占用耕地的,还要处以罚款。对乡镇、街道、村越权批地建住宅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要依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