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的注意事项
《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交通事故争议称为“私了”,要进行“私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这种事故由于没有行政干预,是非常快捷的。在美国这个车祸叫做幸福车祸,为什么幸福呢?没有警察干预,不进行行政处罚,所以感觉比较幸福。驾驶员朋友在适用该规定时,一定要有取证意识,防止负责任一方反悔。
本律师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后车追了前车尾,后车驾驶员下车跟前车驾驶员说我追了你的尾,我负全部责任,咱们可以到路边解决。前车驾驶员听信了后车驾驶员的这些话,把车开到了路边。而到了路边之后后车驾驶员说,是你溜车撞了我。所以造成这起事故说不清楚了。双方产生争议后报警,警察到现场时事故现场已破会,无法判断事故责任,只能以同等责任来处理这起事故,这样前车吃了亏。吃亏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让后车驾驶员写一份证据,证明事发原因,过错在于哪一方,这样在双方签了名字之后再挪到边上去就不会反悔了。所以提醒驾驶员朋友一定要注意取证,保护自身利益。
本律师建议您,在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切记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