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2009年9月15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时与温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责任。同年10月温某向李某索赔,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李某提出温某的索赔金额过高,自己只能依法赔偿,况且自己是借别人的车,车主王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则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不是由他造成的,他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争议】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否担责?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主王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应当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得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取消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车主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规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肇事者本人是侵权行为人,依法由其自行对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车主负连带责任,这不利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并不是肇事者肇事之后车主就没有相关的责任了,由于我国的机动车辆都投有机动车强制险,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车主有义务帮助受害人申请保费,使受害者先行得到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再去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主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与肇事者属于共同过失侵权,采取共同过错的标准确认,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况且不动产采用登记有效,汽车属于不动产,车主是该车的合法所有人,享受和承担该物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不能因为借车这个内部的约定,排除车主的责任,在发生事故时应当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也可以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以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保护。
【评析】笔者认为,不能一味的认定借用人造成交通事故就应当由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或不应承担责任,应当区分是否有偿和是否有过错等相关情况来具体分析。对于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出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应与出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经济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