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与抽逃资金
现在社会上有些咨询服务公司,对外称可以帮人在无资金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只要向其公司交一定的费用即可代为注册公司。有一些人由于一时筹不到成立公司规定的注册资金,就委托咨询服务公司协助注册公司,成立的公司确实可以正常经营运作;另外,有一些诈骗分子,为了堂而皇之的对外骗取财物,也委托这些咨询服务公司协助注册公司,当骗得财物后一走了之,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其实,咨询服务公司为他人代为注册公司的实质是用自己的资金为他人验资,取得验资证明成立公司后再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实物注资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取得验资证明而注册公司,实质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由于咨询服务公司为他人代为注册公司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分析,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包括单位。从这规定也可以看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注册公司出现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所产生的刑事责任由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承担。
由于咨询服务公司为他人代为注册公司,客观上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现在社会上通过这种形式存在的公司表面上发现不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但如果对这类公司全面审计,必定可以查出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证据,届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有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有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企业抽逃注册资本审计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界定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刑法》、《公司法》对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制订了罚则,但是对什么是抽逃注册资本没有明确的定义。实务中根据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注册资本进行管理的原则和实践,笔者认为“抽逃注册资本”应该界定为: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已经投入公司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的出资额抽出、隐匿、转移,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的行为。这里的出资额,笔者认为包括实收资本(股本)和验资时产生的资本公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差额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如公司章程规定作为负债除外),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将原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出资额抽回,同样属于抽资,故抽资不单单是造成实收资本减少,还有可能会造成资本公积减少,最终体现为净资产的实质性减少。
抽逃资本只能发生在公司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在公司登记注册之后和注销之前。在公司登记之前,出资人设立企业的行为是民事合同行为,此时的出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设立人之间或设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形成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无所谓抽逃资本。
在抽逃注册资本量的认定上,《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相关解释中规定了应予追诉的情形。实务中应参照执行并根据重要性进行职业判断。
二、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