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终止收费的条件?
答:《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 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 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年。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的,必须终止收费。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日期,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