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作了哪些规定?

2011年01月04日10:26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作了哪些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法律援助指南知识排行榜
法律援助指南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