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方逾期交货,需方能否拒收?

2011年01月04日10:5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问:供方逾期交货,需方能否拒收?

  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供方逾期交货,需方仍然需要的,供方除负逾期交货责任外,还应如数交货;如需方不再需要合同约定的产品,应当在接到供方发货通知15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就不能拒收货物;如果供方收到需方解除合同(或停止发货)的通知而强行发货的,需方就有权拒收货物。我们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对逾期交货的处理,强制供方对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供方的侵害;需方的损失从供方偿付违约金中已得到补偿,如未办理解除合同,供方继续交货,是合法的,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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