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的缺陷所造成死亡、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产品侵权责任由两部份构成:即损害事实和赔偿义务主体,而归责原则正是解决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可见它是公正、有效连接这两个构成部份的重要保障。当然其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成为赔偿义务的主体,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属于产品质量侵权产生的直接赔偿关系,而后两者则是因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基于过错情况形成的另一种求偿关系,它是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仅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或运输者请求赔偿。
由以上分析可见,我国产品侵权责任严格义意上的赔偿义务主体只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二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向受害者进行赔偿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正是我们正确认识产品侵权责任的关键和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