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问:2006年8月初,我与阿月在联欢会上认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十一”期间举行了订婚仪式,我的父母给了阿月现金2000元、铂金项链一条及服装两套,共计价值5000余元。此后,随着交往的深入,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我们经常为琐事吵闹,阿月提出解除婚约,我也同意了,但要求阿月归还订婚期间我家赠与的财物,阿月予以拒绝,称财物系我和父母无偿赠与的,现在无权要回。请问,阿月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赠送财物的行为是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将财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构成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综上,你在与阿月订立婚约后赠送给她的现金、首饰、衣物等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受赠人继续占有财物就没有法律根据。你有权要求阿月返还受赠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