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纠纷

2011年01月04日13:51    法帮网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债务纠纷

公司因出现解散事由导致公司解散。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案件愈来愈多,许多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并不积极清算,导致债权人得不到及时清偿债务,以致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有些公司在大量举债、偿还无望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参加年检或连续停业的办法,迫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则异地再重新登记公司重新经营 .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的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这不仅害及公司的债权人,甚至会导致道德公害①。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案件,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解散与公司人格消灭

公司成立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才宣告成立,例如名称核准、登记申请、开户、验资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所区别。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有限公司即属此类;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合法凭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就是禁止公司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注销登记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交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导致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公司注销登记则是公司从人格上彻底消灭。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除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原因和前奏,或者说是公司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应当停止积极活动,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进入最终目标为公司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依然存续,清算中的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法律人格上是同一民事主体②。

对因吊销营业执照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诉讼中有些法院要求债权人改变诉讼主体,将诉讼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体股东,其依据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应由其股东组成,然后在审理中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变更股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此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依法清算完毕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成立清算组的,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则仍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二、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即自行清算)和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③。普通清算即公司的自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特别清算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公司解散清算不含当公司发生破产原因时依法进行的破产清算,公司清算与破产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适用于资产、债务情况不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自行清算和经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在监管约束方面有所不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并根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监督清算过程。包括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可以看出,公司自行清算是有条件限制的,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就丧失了自行清算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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