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病假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部门有个员工参加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是该员工在工作没几天后就开始休病假,并且看情况在试用期满前也不能康复.鉴于员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满后员工的试用期已过,公司根本没有足够时间考察员工,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否延长该员工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按照该法的规定,你单位那位职工有3个月试用期,其劳动合同应该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这个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只要不超过6个月就不违法。
如果你单位确实想了解那位职工的履职能力,可以考虑跟他协商,给他提供两个方案来选择:第一,适当延长试用期以便单位可以对他进行考察(可延长1-3个月);第二,医疗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