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从现有公司法看,小股东退出公司似乎是自由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上处于没有发言权的弱势地位,股东以外的人多半不愿受让公司的少数出资或股份,这就使得小股东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为了对大股东滥用权利予以制衡,保护不同意见的小股东权利,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承认小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发生关系股东利益的重大变化时,如营业转让、合并,不同意股东大会作出转让,合并决议的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指定受让人买其股票,从而退出公司。一般而言,对于根据多数股东意见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表决程序合法,少数股东即便是有异议,亦应无条件服从,在少数服从多数决原则下,它必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在公司法中应允许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这一点对于维护小股东的权益是十分重要和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