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产登记女友名下 没有结婚房产能否要回
案情回放:2007年1月,北京青年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江西姑娘黎某,同年4月购置了门头沟区月季园二居室楼房一套,该房登记所有权人为黎某,谁料想,黎某一年后不辞而别,并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黎某名下的房屋属二人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诉称,其与黎某为结婚购置了楼房一套,大部分购房款均由其支付,且双方约定该楼房为双方共有,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否为了结婚不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认定。所以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和法律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