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未变更车险合同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01月05日09:46    法帮网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二手车未变更车险合同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张龙将自己的车卖给赵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张龙提醒赵虎办理变更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变更手续,赵虎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变更。几天后赵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损5万元。赵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那么在车辆过户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原投保人张龙和车辆买受人赵虎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吗?

律师解析:

       车辆转让关系与车辆保险关系,是主体、客体均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赵虎不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当车辆转让而保险合同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受让人赵虎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不具有权利义务。只有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张龙把保险合同权利转让给赵虎,保险公司才对赵虎承担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3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本案中,张龙在投保时,是该投保货车的所有权人,当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投保时有保险利益,不等于投保人始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张龙将车转让给赵虎,丧失了对该车的所有权,不再对此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张龙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失效,因此,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此,在车辆买卖后,该保险合同未批改时已不再有效。机动车辆产权转移和保险合同转让在客观上的时间差产生的“保险责任空档期”, 在尚无明确法律规范这一法律盲点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及时地办理过户手续,以免在索赔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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