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2011年01月05日09:47    法帮网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乡村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案例介绍:2009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当地村民自行修建的道路行驶时,与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死亡。对于王某应以何罪名定罪?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对罪名的确定,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本案中,村民自行修建的道路未经公路管理部门验收认定,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路。因此,该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因为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所以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应是指允许社会机动车辆及公众通行的地方。本案道路虽未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但它允许社会机动车、社会公众通行,因而也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在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根据发生地点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予以不同的定性。在公共交通范围内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范围外,可分别以重大事故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本案中,案发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对案件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对部分乡村进行交通管理,同时在这些路上也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一般公共道路应具有的标识。但案发道路在本质上具有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的特征,其理应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同时,在该道路上通行的社会车辆和公众,同样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既然苛责了车辆和公众通行时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同样要赋予同等的法律权利。           
    其次,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在乡村路上虽然通行量有别于公路或城市街道,然而肇事者一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其行为触犯的仍是交通肇事罪。
第三,对此类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是社会车辆、公众通行的地方或场所,同样的违章行为和结果,如果因对“道路”的不同理解,导致量刑上差异,并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也有违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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