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借车辆交通事故赔偿
苏某未经过车主同意,擅自将车借给杨某使用,结果发生了车祸。6月6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开庭审理。
被告杜某与苏某是朋友,2004年5月,杜将其个人所有的小汽车借给有驾驶证的苏某使用,并叮嘱苏某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此后,苏某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汽车借给朋友杨强驾驶,且并未让杨强出示驾驶证。次日,杨强驾驶该车将骑自行车的黄玉明夫妇撞倒,致黄玉明夫妇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强弃车逃离现场。交警勘验调查后,认定杨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黄玉明夫妇花去医疗费等3万余元,而苏某、杨某先后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遂引发诉讼。原告黄玉明夫妇请求判令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又申请追加车主为被告,要求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杨强未持有驾照驾驶车辆,且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依法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将车辆转借给杨强时,未核实其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对这起事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杨强应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杜某虽是车主,但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判决:借车人与肇事者按2∶8比例赔偿伤者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