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多个伤残赔偿如何计算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及其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残的赔偿案件中,经常有多重伤残出现。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其伤残等级的百分比赔偿计算方法不一,存在着争议,目前未有明确的规范性依据。笔者针对这类多重伤残的赔偿如何计算才能体现出公平原则。调阅了本法院已审结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件卷宗及有关资料。分析原因,研究其多重伤残的合理、公平的赔偿计算方法,供法官在审判中参考。
从上述10件多重伤残的案件看,有二处伤残3件;三处伤残6件;四处伤残1件。据伤残计算方法分有四种:一、有重残吸收轻残的,支持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其它处轻的伤残不予赔偿;二、有采用多处伤残百分比相加全部赔偿的计算方法;三、有采用以最高一级伤残的百分比为基数,其余伤残酌情适当给以赔偿;四、百分比相减相乘相加法。
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对多重伤残赔偿百分比计算方法均不妥,理由是:1、重残吸收轻残,采用是最高伤残等级百分比的赔偿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法对伤者、受害人不公平,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2、多处伤残百分比相加的赔偿计算方法,这种计算法的结果,有的赔偿额的百分比超过100%,这也显失公正。3、以最高一级伤残百分比为基数,其余伤残酌情给以赔偿,这种计算法是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主审法官来掌握使用,看起来较为公平、合理,但实际操作起来较难平衡掌握。
综上所述,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损害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者赔偿金。前两者均是以补偿给付的方式赔偿伤残者,后者是赔偿的方式给付伤残者。以一处伤残计算的方式,即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是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残疾者应得的赔偿年限×伤残等级百分比×责任百分比=应得赔偿额的百分比。那么多重伤残等级的赔偿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计算才公平。其具体计算方法是:1、先将各部位的伤残等级换算成百分比,最高的百分比列为第一、剩余的百分比由次高到最低数顺序列出。2、再进行递减计算,如某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被他人、其它原因导致伤残,经法医鉴定有三处伤残,分别评定为8、9、10级,其相应的百分比是30%、20%、10%。第一处伤残赔偿额为30%;第二处伤残赔偿额以剩余伤残百分比×第二处伤残等级百分比=应得赔偿额的百分比,即(100%-30%)×20%=14%,第二处伤残应得赔偿额为14%,这时伤残乘余百分比为100%-30%-14%=56%;第三处伤残赔偿额以剩余伤残百分比×第三处伤残等级百分比=应得赔偿额的百分比,即56%×10%=5.6%,第三处伤残应得赔偿额为5.6%(如有第四处伤残以次数推)。3、将残疾者三处伤残赔偿额的百分比相加即为赔偿标准的百分比,即30%+14%+5.6%=49.6%,因此,该伤残者三处伤残赔偿额的百分比为49.6%。这种计算方法无论有几处伤残也不能超过100%,即公平、合理又不显失公正,且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