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机动车辆撞一人 交强险赔偿两份
案情介绍:2006年7月9日,王×驾驶中型货车行至中心路时,适遇何×从路边缘由梁×顺向停放的厢式货车后面转出横穿中心路,王X刹车时撞倒何×,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驾驶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何×横过道路未避让且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物质量,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X驾驶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何×横过道路,未观察清楚,未确认安全后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的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同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时间。另两辆肇事车辆均购买4万元的上海市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何×即在相关朋友介绍下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鉴定结论出来后,经调解,事故三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两保险公司提出因存在两份四万元的强制保险,故两公司各承担两万元强制保险。代理律师当庭指出,两辆车属于两个不同的个体,属于分别投保,存在两份强制保险。我国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及时给予第三者赔偿,同时每份三者险均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两份交强险应分别赔偿,即本案中应赔偿两份交强险后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两份交强险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所确定,两保险公司应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本案在两个交强险赔偿后再按照责任划分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