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3月30日,居住在望花区塔峪镇某村的村民潘女士向记者反映:其与丈夫离婚多年,至今仍在该村生活,可是自2007年到现在一直未得到应得的承包地,导致她和女儿生活困难重重。记者随即就潘女士所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市农委综合处负责人。
针对潘女士的情况,综合处负责人说,解决这类投诉案件的最佳途径是诉诸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所以,该投诉案件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随后,经市农委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同意受理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潘女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依法得到保障。
在此,记者希望与潘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农民朋友,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