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他人名下的存款及股权

2011年01月06日10:17    法帮网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执行他人名下的存款及股权

  一直以来,总有人存在着这样的幻想:举债之后转移自己的存款,法院没法执行;可怕的是,在中国,这种幻想还真能经常性的变为现实。不过,法律倒是对此予以规制:对被执行人存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可以予以执行。如果说这种逃债方式还比较单纯的话,那么,通过公司“联合”逃债就更复杂了,而且隐蔽性更强了:受同一人控制的多家公司之间交叉“投资”,一旦举债被执行,法院却不能执行其中任何一个公司的财产,取而代之的是抽象的投资权益。

  对被执行人以第三人名义存款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之前,被执行人将自己的存款以第三人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企图逃避执行,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法院在查明之后可以直接裁定执行该存款。

  1、执行法院查明该笔存款是一种权力,同时是一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储蓄单位的存款,并有权予以冻结、划拨。显然,查询、冻结、划拨都是权力。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这同时又是法院的义务。

  2、执行该存款,并不以被执行人具有讨债目的为要件。这一点存在模糊之处。张志胜律师认为,即使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之前甚至在诉讼之前存于第三人名下的存款,只要经查实,法院即可予以执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有预谋”的逃债行为。

  3、冻结、划拨存款的范围。法院执行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冻结划拨,不得超出该范围。

  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投资收益的执行

  1、被执行人在企业中应得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对该部分财产,若业已到期,则法院可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及禁止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若尚未到期,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禁止到期后企业支付,到期后法院提取。

  2、被执行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凭证,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或者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在公司中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直接冻结并禁止转移,相关企业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等。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可以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也可以直接转让但须保护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

  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人民法院冻结后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之后清偿申请人债务。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5、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投资收益,需经过其他投资人同意并经过对外经贸部门同意,方可冻结、转让。

  诚信问题小议

  上述两种情形,从证明说明了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如何执行被执行人“表面”财产之外的财产问题。实际上,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并非善意,而是恶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之至他人名下或者转化为“投资”。说到底,是个诚信问题。基于此,我主张,法院加大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力度,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薄弱的一环,法院的理由是人力不够;其次,立法上适当加大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惩罚力度,比如,增加一个高于利息的赔偿比例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诉讼须知知识排行榜
诉讼须知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