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70条还规定:—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