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处理房屋及其他财产的协议,后又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过一段时间在诉讼离婚调解时,写明双方无财产争议。事后,一方反悔,称原协议有效,要求按原协议履行。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前一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但是后来在法院调解书中的意思表示应该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修改,因此,双方在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条款应该视为对前份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修改或放弃。故无权主张按原协议履行。
离婚房产: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推荐与“离婚房产”相关热点法律知识
- 双方在离婚前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 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 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办法
- 子女买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 职工向单位购买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
- 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 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 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 离婚时,对于私房应当如何处理
- 共有房屋析产的原则是什么?
- 房产证只写一方或子女名字离婚时的处理
- 如何办理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
-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应缴纳契税?
- 离婚时,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该怎么办
- 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房屋遗产
- 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予?
-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怎样分割共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