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过错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
(1)路权规定:路权是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分道行驶或者各行其道是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原则,违反这些原则比如行人在机动车道走;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都无行路权。无行路权还必须通过时称为借道通行。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穿马路;车辆在转弯、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均为借道通行。借道通行应当保障分道行驶的本道上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如果与本道上的交通参与者发生冲突或者发生事故,借道通行者因无行路权,将被认定为有过错,一般要承提主要责任以上的法律责任。
遵守各行其道的车辆、行人发生违章或者特定情况下也失去路权。比如车辆超过限速;擅创红灯;机动车通过交通路口、通过人行横道等等,虽然遵守着各行其道的规则,但已经无行路权。
(2)安全规定:安全行驶是一切车辆、行人应当遵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的规定是很多的,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适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在车门、车箱没有关好时不得行车;开车时不得拨打电话、观看电视;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等规定。另外,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等等。违反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确定责任和赔偿的原则。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了修改,结合修改决定(2008年5月1日实施),确定赔偿原则为:
总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即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分担。
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