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属于共同财产吗
问:我与丈夫结婚3年,结婚前我丈夫有一栋3层楼房。去年,我丈夫将这楼房出租给他人,年租金5万元。现在我们协议离婚,我要求分割这5万元的租金,他不同意,说这是他出租自己结婚前的个人房屋所得的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请问,这钱是不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答:这笔租金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不论你丈夫用来出租的房屋是否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取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你们夫妻在结婚前对婚后收益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