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遭拒绝起诉案例
案例介绍:2005年9月,陈某、黄某、班某等9人共同出资组建一家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班某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但公司经营近2年,班某只向股东们报告一次运营情况,而且表示公司严重亏损。为此,陈某等3名股东强烈要求查阅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运营文件,却遭到无理拒绝。陈某等股东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商议后于今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保障其查阅有关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运营文件的知情权。法院审查后已于日前通知依法受理。
公司状况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任何违反股东本人意愿而排除其权利的行为,均属违反强制性法规的效力规定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