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八年不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确实有对于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经一定年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废除了这项财产转化制度。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