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女儿名义买房 房子所有权是否归父母所有
案例介绍:2002年,刘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晓洁(化名)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晓洁的名字。后晓洁与丈夫欲离婚。刘女士夫妇担心该房产被当作共同财产分割,便将晓洁和丈夫陆虎(化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先生夫妇的请求。
2002年10月,刘女士夫妇欲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经女儿晓洁的同意,以晓洁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合同,贷款58万元。2003年11月,房管部门发放了产权证,产权人为晓洁。2003年10月刘女士夫妇支付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此后,老两口按期交纳了房屋贷款并于2008年7月将剩余未还的房屋贷款全部还清。
2008年7月5日,陆虎和晓洁欲解除婚姻关系,陆虎对上述房屋产权问题进行了声明,声明中对刘女士夫妇借用晓洁的名义购买房产的原因和过程做了陈述。2008年8月,陆虎声明将房产赠与刘女士夫妇,赠与理由与2008年7月的声明内容基本一致。后来,陆虎又通过公证处公证撤销2008年7月的声明及有关的赠与行为。
刘女士夫妇见女儿正在闹离婚,担心晓洁名下的房产被当作共有财产被陆虎分割,便将晓洁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
陆虎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陆虎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刘女士夫妇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陆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其虽然声明撤销了赠与行为,但无法否认声明中所阐述的事实及理由。综上,法院判决刘女士夫妇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