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农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案例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同时退还房款
昌平沙河镇踩河村农民王某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将农村宅基地卖给外村人李先生,随后又起诉要还房。近日,昌平法院认定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王某退还房款并补偿李先生20万元。
2002年4月,王某将昌平沙河镇踩河村的宅基地房屋卖给了山东来京的李先生,房款共计13.5万元。随后李先生装修了院内房屋,并增建了几间。今年年初,王某将李先生诉至法院,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允许买卖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返还房屋。
李先生当庭提出了反诉,他表示,几年来,自己装修并增建了房屋,如认定合同无效,王某应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但王某只同意返还购房款。案件审理中,法院对房屋进行了估价鉴定,结果为47.7万余元。
法院认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李先生购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但因土地升值,因此判决王某在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3.5万的同时,还须补偿对方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