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通知就“双薪制”停止执行、董事费的征税问题、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以及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
通知中,明确了2002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原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通知也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通知》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做出了: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的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惟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