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是否一定能多分财产
王某(女)结婚两年,当初婚房由金某(男)家长出资,贷款现在也已还清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王某和金某两人的名字。另外结婚时王家出资5万元购置了家具家电等。前不久金某有了外遇,小夫妻在闹离婚。如果离婚,请问这处房产和家电等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另外,是男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上会否有差别?
【评析】
婚房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由于房产所有权人登记的是他们的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因此该套房子是男方父母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新房家具家电等,如在购买后未特别说明,同样视为对女儿、女婿的赠予,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一般没有什么差别。财产分割的原则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只是男方出现外遇情况,尚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的程度,女方在离婚时就无权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