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2011年01月10日10:40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从今年3月1日起,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是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补足所"欠"年限,再享受社保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参保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但是,由于工作变动或灵活就业者等自己缴费等原因,一些居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却还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这部分人群将如何享受社保待遇?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这些居民。根据相关文件,今年北京将针对这部分人群采取新的政策,允许这部分"超龄人员"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医保待遇。
  养老险按个体户标准缴费
  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年满15年。如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保费按月缴纳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按7%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对于已经延期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但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要求的,也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保费。
  补缴后基本养老金
  将不低于最低标准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保险至规定年限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继续缴费期间,享受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满足年限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不延期缴费享受
  "一老一小"待遇
  参保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继续缴费期间又自愿停止缴费,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依照有关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及一次性养老保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可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每月领取200元福利养老金。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继续缴费或者继续缴费期间又自愿停止缴费,且缴纳基本医保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可享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保,即"一老一小医保"当中的"一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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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缴费有三种方式
  (一)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前3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于次月起继续缴费。
  (二)档案存在其他存档机构的参保者,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的前60日,向存档机构提出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书面申请。存档机构应于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前30日,将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参保者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并于次月起缴费。
  (三)参保人员系单位职工且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于达到年龄的前30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于职工申请的当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将职工个人档案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在15日内,一并转至其户口所在地职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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