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只有这三种情况不为工伤。而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仅在第64条规定了无证驾驶行为,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该条仅规定了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而不包括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取消了这一点。无证驾驶行为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在现实判例中,五花八门,有认定是工伤,也有不认定的。不认定的理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以没有规定该行为,是因为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规定,不想再治安管理法中重复。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占不住脚的。因为目前《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修改,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不能类推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我认为无证驾驶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无证驾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