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案例介绍:王某是一所大学的教师,一直未婚娶成家,孤身一人,直至80年代初(老先生已年逾50),方才遇到李某,李某由于丈夫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独自带着一女邓某,邓某对王某也亲近照顾,一家三口人其乐融融。1996年,李某因病去世。但邓某对继父王某一点也不嫌弃,精心照料,望其安度晚年,平时只要有空,都带着全家去探望王某,生活上无微不至,老先生也倍感幸福。2004年,王某被查出身患癌症,且已到了中晚期,在去医院诊治的过程中,结识了社会女子潘某(时年40岁),潘某知道王某身患绝症,且已经是70余岁,未生育过子女,家常颇丰的情况后,花言巧语取得老先生的信任,并主动投入怀抱,诱骗老先生瞒着家人,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后10多天,王某即医治无效死亡。潘某这时拿着结婚证来到王某所在大学,要求全部继承老先生的遗产。并无理取闹,领取了王某身前的部分存款等财务。邓某知道继父还在住院期间结过婚后,大吃一惊。凭着对继父多年的感情,她怎么也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并且那个拿着结婚证的女人会霸占了财产却不给老先生下葬。鉴于老先生的住房暂由邓某看管,潘某竟然恶人先告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部继承王某的遗产,要邓某腾房。作为继女的邓某,是否有权继承老先生的遗产,该继承多少份额?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邓某多年照顾王某的事实,双方形成扶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邓某是有权继承老先生的遗产的。那么,她可以继承多少份额呢?首先,王某和李某结婚,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去世后,王某的50%的共同财产即由李某和其女儿邓某平等继承。即此时财产为老先生享有75%,邓某享有25%,王某去世后,享有继承权的人为潘某和邓某,按法律规定两人应该平等继承,但由于邓某多年照顾老先生这一事实,应主张,邓某可以多分。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身前的75%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邓某继承40%,潘某继承35%。因此,邓某总计可以继承总额的65%,潘某继承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