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年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 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周海军和李淑芬系夫妻关系。今年周海军76岁,李淑芬72岁。老两口有3个儿子和1个女儿,儿子们都有他们自己的房产。6年前,42岁的女儿周小红离婚后没有正式工作也无房居住,便和老两口共同居住。由于共同居住比较拥挤并且生活习惯等出现不同,就经常出现矛盾和纠纷,老两口便萌发卖掉该房产,再按揭买两套房产,其中自己留一套,给女儿买一套的想法。4年前,也就是2005年3月,恰好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彩虹城小区房地产开发,老两口就将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的一处70余平米的房产卖掉,购买了彩虹城小区的两套一居室的房产。由于老两口卖掉自己的那套房产再买两套新房钱不够,就只能采取交首付按揭的方式来购买,而老两口年事已高银行无法直接贷款个他们,就只好以女儿周小红的名义贷款了。这样,签合同和以后两套房房产证上的署名都是女儿周小红。但是,两套房产的按揭首付款、装修款、接下来的几年银行按揭还款、物业费、暖气费和水电费等一切费用都是老两口出的钱。两套房产,其中老两口住一套,女儿住另一套。为避免纠纷,其中一套房产在老两口的要求下,于2007年3月女儿周小红给出具了一个书面证明,内容是:“现有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产权从今日起归周小红的母亲李淑芬所有。”
就这样,老两口和女儿相安无事两年多。慢慢地,矛盾和纠纷开始出现了。由于老两口的退休养老金也并不宽裕,再加上各种开支和费用支出,曾经卖掉自己房产的钱所剩无几了,再也承担不起两套房的按揭还款了。于是,2007年8月,就和女儿商量,让她找份工作或者找个合适的对象结婚,这样就可以承担她自己那套房产的按揭还款了。就这样,老两口就没再给女儿那套房产交按揭还款了。2007年年底,女儿由于交不起按揭还款,就在没有和老两口商量的情况下,将她自己的那套房产转按揭卖掉了,扣除银行的还款,实得25万元,只给老两口2万元,其余的被她以做生意为名占有了,带着钱她就去了南方。实际上,那套房你卖了就卖了,虽然老两口非常生气但是毕竟答应过给她一套的。没想到,2008年7月的一天,女儿从南方回来,说做生意亏本了,想用老两口居住的房产再抵押贷款做生意。这下,老两口就彻底愤怒了,并提出来要求女儿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儿没有答应。出现了这样的纠纷,老两口无奈,只好诉诸法律,委托本律师来替他们打这起房产纠纷官司。2009年1月,本律师代理两原告夫妻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判归两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由原告周海军和李淑芬出资以被告周小红名义购买,周小红出具书面证明将此房屋产权归李淑芬所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现原告要求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归其所有之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某院1号楼1单元某号房产归原告周海军和李淑芬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现原告正在办理房产按揭一次性还款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