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中受伤属于工伤
冯某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2009年3月14、15日,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冯某参加了公司举办的拓展训练。在马术训练中,冯某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病愈出院后,冯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定自己为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该公司组织拓展训练的目的是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激励团队精神,促进公司核心价值。据此,该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培养和促进员工沟通与合作精神,最终实现公司核心价值、增强绩效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而冯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是活动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参加的活动,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最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冯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