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的范围

2011年01月10日15:27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2)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5)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6)建筑区划内的土地(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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