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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早日激活“特赦”制度

2011年01月10日16:48    未知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媒体日前报道,二十七年前因流氓罪锒铛入狱的牛玉强,预计十年后刑满释放,重获自由。一时间,围绕中国“最后一个流氓”话题,各方讨论热烈。牛玉强的代理律师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建议书》,建议特赦牛玉强及类似罪犯,以维护法律对公民的公平与公正。个案是非曲直到底如何,姑且不论。唯独律师慧眼独具,拈出尘封已久的“特赦”制度,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回眸历史,我国古代赦免之多,举世罕见。大抵归纳为:萌芽于春秋时代;定型于汉代。自西汉后,遂为常法;三国时代有所简化;隋唐以后日趋繁复。通常而言,古代赦免,多适用于老弱病残与妇女等特殊群体。死刑犯也可根据罪行性质,给予不同程度赦免,以免滥杀无辜。但贪赃枉法的官员,不得赦免。

  放眼国际,韩国选择在总统就任和光复节,实施大赦。美国总统卡特在位期间,对越战逃兵和逃避服兵役者实行大赦,案例比比皆是。

  反观我国,现行宪法虽未提及大赦,却对特赦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由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相较免刑又免罪的大赦,特赦不推翻司法机构的有罪判决,只是免除刑事处罚而已。免刑不免罪,争议自然较小。学者强调特赦是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的催化剂,如同一道明光,从法律之外照射进灰暗冰冷的法律世界。与缓刑、假释合称司法人道主义三大利器,于现代法治不可或缺。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陆从1959年到1975年共进行过七次特赦。七次特赦,反响均很好,一举达到稳定社会、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改善国际形象的目的,更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与高度肯定。

  1975年特赦结束迄今,三十五年再无特赦实践,良法美意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不外乎社会治安形势不尽理想、民众重刑观念极为浓厚、特赦立法粗疏滞后。陷入“休眠状态”的特赦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着实令人惋惜。

  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维权与维稳的严峻挑战。用重典的呼声不绝于耳。但重典治国,虽可收一时之效;长期而言,负面效应将层出不穷。只有化解社会戾气,营造和谐气氛,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治本之道。对于那些误触法网,情有可原的升斗小民,有关方面需要展现高度的政治自信与智慧,适时启动“特赦”制度,以人间温情缓和法律的严酷僵化。至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政府也应将心比心,公平对待。完善刑事和解与受害者国家补偿制度,抚慰被害人心灵。

  1975年以前中国的特赦多针对战犯,鉴于现在已无战犯,对于特赦对象需做进一步明确规定。比如,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是否可以获得特赦或不必继续服刑?

  立法者宜集思广益,早日通过专门立法,规范赦免制度,切实加以监督,将滥用风险降至最低。借鉴古代立法,加上“排官条款”,贪腐官员一律不得适用特赦。补充自下而上的特赦申请程序,落实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

  古人云:法有限而情无穷。莎士比亚赞美赦免,恰似从天而降的柔和雨露,滋润大地。贤者识其大,可谓不谋而合。期待个案能够推动制度建设,早日激活特赦制度,兴利除弊。与民更始,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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