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房子给女儿 赠与后女儿不孝请求撤销赠与协议获支持
老夫妻俩把一套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但女儿并没有按约定对父母尽孝心,最终这对老夫妻决定撤销赠与行为。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女儿蔡某将房屋返还给父母所有。
2005年3月18日,老蔡夫妇与女儿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了蔡某夫妇将自己的1套面积为117.2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蔡某,但蔡某应尽赡养和照料义务,如发现蔡某不尽赡养和照料义务,老蔡夫妇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并收回房屋。之后,蔡某凭借这张协议相继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和房产证。但是,蔡某因为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老蔡夫妇感到很失望,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蔡夫妇与被告蔡某于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应属有效,该赠与合同属附义务的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因蔡某不履行义务,故对老蔡夫妇要求撤销赠与、由蔡某返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