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各方面规范也都比较齐全。业务员小张在按时上班问题上经常出差错,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公司人事经理非常为难,一方面顶着上司要求“炒人”的压力,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意识认为不能就此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于是陷入两难境地。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班迟到肯定是每个公司都禁止的行为,但不知道有多少个公司会妥善的处理该问题,将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如果只是禁止,却没有列入解除条款,恐怕公司很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违反禁止规定的后果是多种的,例如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解除合同,所以违反禁止规定并不必然等同于解除行为。就算在解除条款内写有“其它公司难以容忍的行为”,在法律上找依据,也难以认定该行为就属于兜底条款。所以,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为分析属于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继而规定几次一般违纪属于较严重违纪,几次较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纪,形成梯度。当员工的违纪行为经积累从量变到质变即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主要解决某些员工大错没有、小错不断,企业却对之束手无策的难题。所以本案中,关系看规章制度中有无关于上班迟到次数的累积规定,如果没有,那么此时就不能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要做的就只有完善规章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