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疾病被医疗误诊 医院存过错被判赔偿

2011年01月12日08:45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妇科疾病被医疗误诊 医院存过错被判赔偿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医院因错将前来治疗妇科病的王女士双侧卵巢切除,致其八级伤残,被一审判决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近12万元。

2006年1月13日,王女士因月经不调到位于涧西区的某医院就诊,被告给王女士检查后,即给其实施了取环及诊刮手术,王女士支付治疗费392.20元。手术后,王女士感到不适多次到该医院检查无果。后又到某企业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175.10元。2006年2月2日,原告王女士到某驻军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穿孔合并盆腔脓肿,王女士当日住进驻军医院进行治疗,驻军医院为王女士做盆腔脓肿切除+盆腔粘连松解+右侧附件切除+子宫修复术,同年2月23日,王女士出院,支付医疗费11697.28元。后王女士以医疗损害为由要求为自己实施取环及诊刮手术的医院进行赔偿无果并引起诉讼。


2006年8月15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为王女士实施取环及诊刮手术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王女士的病情有因果关系,应负全部责任。王女士右侧附件切除,为九级伤残;为王女士行子宫修复术,为九级伤残。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级原则之规定,王女士两项九级,应当进级为八级,王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06年11月24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王女士伤残等级的补充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女士双侧卵巢切除,为七级伤残。王女士右侧附件切除,为八级伤残。王女士行子宫修复术,为九级伤残。王女士支付鉴定费4980元。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153732.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王女士因病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告医院为王女士做取环及诊刮手术后,造成原告子宫穿孔合并盆腔脓肿,所实施的取环及诊刮手术,给原告王女士身体造成一定损伤,侵犯了原告王女士身体健康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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