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除缓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过3年,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是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丧失社会危害能力的聋哑人、盲人等残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得以侦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充分认识,真诚表示悔过自新,真诚表示今后不再危害社会等行为都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是否鄙劣、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奸诈、是否是偶犯、初犯或者连续犯等犯罪要素分析判断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的深浅程度,以及是否容易改造,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居于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地位、犯罪后对危害后果的认识等分析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只有全面综合分析确实认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方可宣告缓刑。对此可以称之为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在释放或者赦免后较短的时间内又犯新罪,足以表明这种犯罪分子恶习难改,甚至是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放在社会上难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这也是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
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主观条件、社会条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使缓刑不被撤销。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执行缓刑判决的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当撤销缓刑,将对新犯的罪做出的判决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漏罪”做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四是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