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社保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2011年01月12日10:01    未知    法帮网编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缴纳社保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2009年2月23日,长葛法院判决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虽然没有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长葛某公司,仍被判决缴纳程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并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2002年9月,程某到长葛某公司工作,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0日,该公司电话通知程某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因该公司未给程某缴纳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程某申诉至长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年5月7日,长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在裁决生效10日内支付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并依法为程某缴纳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后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书,诉至长葛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长葛某公司在未给被告程某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情况下,将被告聘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在解除与程某劳动关系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为被告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依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伤保险知识排行榜
工伤保险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