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观要件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现役军人,是指具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退伍军人
、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即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人。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的“未婚夫”与“未婚妻”,因为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更不是结婚的标志,其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姘居且共同生活。同居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包括公开与秘密同居两种情况。所应注意的是,一方面不能将同居理解为事实婚姻,因为这不利于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使同居一词失去独立的意义。另一方面也不能将同居理解为通奸,因为这与立法机关特地使用同居一词以缩小打击面的意图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对长期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而给军人婚姻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行为,直接以破坏军婚罪论处。[49]这一解释是否属于类推解释,还值得研究。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男子与女子。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也构成本罪。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