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纠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房地产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加上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涉及房地产纠纷的估价已越来越多。
房地产纠纷估价不同于其它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房地产纠纷估价是对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房地产的价值、交易价格、造价、成本、租金、补偿金额、赔偿金额行进行科学的鉴定,目的是要解决纠纷、协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它除遵循一般房地产估价的原则和方法外,还要充分了解纠纷各方的立场和意见,以便作出客观公正合埋的估价,它的难度相对来说比房地产转让估价、抵押估价等其它目的的估价要大,因此进行房地产纠纷估价时,必须客观公正、严肃谨慎。笔者在多年的估价实践经验中总结出在房地产纠纷估价中应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房地产的合法性
房地产的合法性是房地产评估的前提,只有符合规划、用途合法的房地产才能进行评估。
由于房地产纠纷估价的委托方一般为人民法院、检察院、纪委、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与房地产权利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而涉及的房地产权利人一般为纠纷方,均存在明显的敌对现象,很难得到他的积极配合,作为估价机构原始资料不齐全,就无法断定房地产的合法性。因此估价人员除了要耐心说服以取得房地产权利人的配合外,同时还要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阅,到实地通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部门进行丈量,切实调查了解委估房地产的合法性,如果确实无法确认估价对象产权的合法性的前提下,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过程和结论是在假定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譬如在折迁过程中发生拆迁纠纷问题,估价人员必须调查清楚拆迁房屋是否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是否为临时建筑还是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又要分清是否已超过批准期限,只有拆迁房屋是合法的才能进行估价,如果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则不予估价。
第二、房地产的估价时点
房地产纠纷估价相对于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具有更强的时间相关性,其它房地产估价一般委托方为房破产权利人,目的简单,估价时点比较易确定,而房地产纠纷估价涉及的有执法机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等,关系复杂,估价时点较难把握。因此在估价之前,估价人员必须明确估价目的,了解发生房地产纠纷的前因后果,征询纠纷双方以及执法部门的意见,以便确定具体时日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而不能机械地以现场查勘日或估价作业日期作为估价时点。
一般来说,拆迁纠纷估价以房屋拆迁之日作为估价时点,破产清算估价以法院宣布破产之日作为估价时点,交易价格纠纷估价以房屋交易之日作为估价时点,其它民事纠纷估价可以将委托之日作为估价时点,可以将现场查勘之日作为估价时点,或由纠纷双方确定具体估价时日,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估价,譬如笔者曾遇到过这样一个评估案例:某甲建新房由于地基处理不当影响了邻居乙的房子(旧房)造成其墙壁出现裂缝,评估人员现场勘估时,裂缝还在继续发展,像这种赔偿纠纷案件的评估,我们即不能以法院受理之日作为估价时点,以现场直勘日或委托日作为估价时点也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把握被损害房地产在损害发生前后的状态,了解发生损害的原因以及损害的程度,再根据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估价时日。
第三、建筑物的折旧
建筑物的折旧包括物质上的折旧、功能上的折旧和经济上的折旧,三者必须要全面考虑。
房地产纠纷估价特别是涉及诉讼案件的估价,由于处埋时间比较长,委估房屋空置时间相应也长,在利用成本法估价这类案件时,估价人员除了亲临现场、直接观查实际损耗外,更要考虑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落后和建筑物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