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迟延办理房产证开发承担什么责任
商品房买卖中,涉及到的问题最多的可能要算逾期交房、办证迟延(不能)这两种情况。可以说,很少有哪一个楼盘在交房的时候是顺利的,业主是心甘情愿接房并赞美房子好的。当然这中间有许多的原因,非常复杂。但开发商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应当要算主要原因。毕竟,作为单个小业主而言,能够购买其房子已属不易,更不可能知悉开发商在修建过程中的运作模式和细节问题。在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信息永远是不对称的、地位永远是不平等的。强者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弱者的利益。这个很象进化论中弱肉强食的规律,一个简单的进化论原理却在现实社会演义得惟妙惟肖。许多小业主在买房后叫苦不迭、骂爹骂娘。其实,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逾期交房是最常见的房产纠纷。购买期房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风险,而长期不交房,业主面临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就会扩大。所以,政府示范合同文本中一般约定逾期90天以上业主就可选择退房。但现实中,开发商一般会采取拖延的手段不予理睬并寻找工期迟延等等不是借口的借口来敷衍业主。如果单个业主,开发商更会“毫不客气”地予以回避。而业主之间信息交流的不流畅实际上也为开发商推卸责任提供了一个空间基础。这种情况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多有涉及。所以,如果业主联合起来进行诉讼,启动司法程序,就会给开发商造成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可以沟通业主间的交流。根据我们办案的实际经验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联合起来走集团诉讼的路取得的效果比较好。
办证迟延(不能)也是常见的问题。这种情况对业主的伤害更大。因为它限制了业主的业权,增加了业主的风险。要不是土地有问题,就是开发商手续不完善,而这些问题和风险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但却强制性地转移给了业主。所以,实践中,只要产生办证迟延(不能),业主唯一且最好的办法除了联合起来进行诉讼外别无他法。
根据办案经验来看,开发商一般是不可能和业主“协商”的,业主要想和开发商“协商”,除了提起诉讼,启动了司法程序,给开发商产生了压力之后,才有可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达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