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应继续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被视为就业,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出这样的规定,原因有二:首先,学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参加劳动的时间也非常少,所以从事这样的勤工俭学不能被视为就业;其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俭学,应当就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签订协议,但这种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因为勤工俭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安排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时,可通过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